近日,能源局印發了《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詳情如下: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司、各直屬事業單位,中電聯、中電傳媒,各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能源局),有關能源企業,有關行業協會:
為規范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實現信用信息共享,促進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我局制定了《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推進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根據《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暫行辦法》、《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實施意見(2016-2020年)》等規定,結合能源行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使用和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是指能源行業信用信息目錄規定范圍內的信息,可用于識別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狀況的數據和資料。包括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產生或掌握的,能源行業相關協會等社會團體在開展信用評價、行業自律等工作中產生或掌握的,能源行業市場主體按要求申報的。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能源監管機構、能源行業相關協會等社會團體、能源行業市場主體統稱信源單位。
本辦法所稱能源行業市場主體,是指從事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生產、供應、建設等相關活動的法人和其他組織,以及其法定代表人、生產運行負責人、技術負責人、安全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等相關執(從)業人員。
本辦法所稱信用信息目錄是指規定信用信息內容范圍、分類標準和披露方式,規范信用信息歸集和使用的指南文件。目錄另行制定。
第四條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應當遵循“合法、安全、及時、準確、共享”的原則,維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有損社會公共利益,不得侵犯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第五條 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和推進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和使用,組織審定并發布相關制度和標準,指導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能源”網站的建設。
能源行業信用體系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辦公室)負責牽頭制定相關制度和標準,負責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能源”網站的建設,監督和管理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能源”網站,并委托運行單位對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能源”網站進行運行和維護。
運行單位承擔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和“信用能源”網站的運行和維護工作,承擔本辦法規定的異議受理和結果反饋工作,并做好與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及信源單位的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工作。
信源單位根據其職責和管理權限,負責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與管理工作,并按本辦法及有關規定向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提供信用信息。
第六條 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是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歸集、共享與使用的統一平臺。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通過“信用能源”網站提供公示、查詢等。
第二章信息歸集
第七條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行目錄管理,由辦公室組織編制信用信息數據清單等相關行業標準,并經領導小組審定后公布。
第八條 信用信息目錄實行動態管理。辦公室應當定期更新信用信息目錄。
第九條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優良信息、不良信息和其他信息。
(一)基本信息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登記/注冊/備案信息,資質信息,行政許可/行政確認信息;產品、服務、管理體系獲得的認證認可信息;經營和財務狀況信息;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主要經營管理者基本信息;分支機構信息;其他能夠反應基本情況的信息。
相關執(從)業人員的身份、學歷、工作情況等信息;取得的資格、資質等信息;其他能夠反映基本情況的信息。
(二)優良信息
法人和其他組織及相關執(從)業人員受到縣級以上行政機關表彰或被授予榮譽稱號的信息;獲得有關社會團體的獎勵和表彰信息;其他良好信息。
(三)不良信息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信息;安全生產、環境污染等事故信息;價格欺詐、價格壟斷等信息;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主要經營者受到行業禁入處理等信息;其他失信信息。
相關執(從)業人員的行政處罰信息;與執業行為相關的民事賠償信息;因違法行為被取消執業資格(資質)的信息;行賄、受賄等違法記錄;其他失信信息。
(四)其他信息
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檢查、行政裁決信息;日常監管、專項監管信息;12398熱線經調查屬實的投訴舉報的處理信息;獲得的信用評價信息;不在列舉范圍內、但能反應其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相關執(從)業人員不在列舉范圍內、但能反應其信用狀況的其他信息。
第十條 禁止歸集自然人的種族、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基因、指紋、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禁止采集的其他自然人信息。
第十一條 信源單位應按照規定的信息項、數據標準、歸集途徑等要求,向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提供信用信息,保證信息的合法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并維持信用信息的動態更新。
已建立業務系統的信源單位,通過與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建立數據接口的方式,將信用信息實時傳送至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未建立業務系統的信源單位,通過登錄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申請賬號的方式,將信用信息自產生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錄入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
第十二條 信源單位對其提供信用信息的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三條 運行單位確保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記錄的信息與信源單位提供信息的一致性,不得擅自更改。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四條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應當按照信用信息目錄確定的披露方式進行披露,披露方式分為公示、查詢、共享三種。
第十五條 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信用信息應通過“信用能源”網站、能源局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示。
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等信息應在自作出行政決定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并同步將公示內容推送至“信用中國”網站;其它信息應在自產生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進行公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辦公室應當制定并公布查詢規范,通過服務窗口、平臺網站、手機APP等方式向社會提供便捷的查詢服務。在確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可以通過開設端口等方式,為符合條件的信用服務機構提供適應其業務需求的批量查詢服務。
運行單位應在收到查詢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申請查詢的信息屬于未公示信息的,還應取得被查詢市場主體的書面授權。通過查詢獲得的未公示信用信息,不得用作與被查詢市場主體約定以外的用途,未經被查詢市場主體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應當記載未公示信息的查詢情況,并將查詢情況自查詢之日起至少保存3年。
第十七條 政府部門及法律法規授權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下統稱政務部門)基于本部門履行職責的需要,可以通過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進行信息共享。
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按共享類型分為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可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信用信息屬于無條件共享類;可提供給相關政務部門使用或僅能夠部分提供給所有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信用信息屬于有條件共享類;不宜提供給其他政務部門共享使用的信用信息屬于不予共享類。
使用部門通過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申請共享信息,提交信用信息的使用用途和共享類型。屬于無條件共享的信用信息,使用部門通過平臺直接獲取;屬于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的信用信息,使用部門還應依據有關規定提交書面申請,并經辦公室審核同意并簽訂信息安全責任書,提供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使用部門通過平臺獲取信息并按答復意見使用共享信息,提供部門若不予共享應說明理由。
第十八條 不良信息的披露期限原則上不超過自失信行為或者失信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轉為檔案保存。
第四章信息使用
第十九條 辦公室負責組織編制和發布能源行業信用行為清單、信用信息應用清單,并維持動態更新,推動有關部門和單位在履行職能中使用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實行信用監管,指導開展信用評價,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推動信用信息的社會化應用。
第二十條 根據相關規定,有隨機抽查事項的國家能源局各司、派出能源監管機構,可依托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開展隨機抽查工作,隨機抽取市場主體,加強事中事后監管。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負責制定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分類分級標準,明確評定內容、評定程序、評定標準等,對能源行業市場主體進行信用分類等級評定,對不同等級的市場主體確定相應的監管措施,加強以信用為核心的市場監管。
辦公室負責推動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數據價值挖掘,充分運用大數據技術,依托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開發信用統計分析、監測預警等管理功能,提高政府服務和監管水平。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組負責制定和發布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培育和引進合格的、具有行業經驗的信用評價機構,依托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以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為基礎,指導開展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評價工作,推廣評價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對信用等級較高、信用狀況良好的市場主體,加大表揚和宣傳力度,在行政許可、項目核準等工作中可根據實際情況予以簡化程序、優先辦理等便利,在日常監管、專項監管、隨機抽查等工作中減少監管頻次,在可再生能源項目申請國家補貼、核電重大專項審批等活動中優先考慮。
第二十四條 對信用等級較低、信用狀況不良的市場主體,在行政許可、項目核準等工作中重點核查,在日常監管、專項監管、隨機抽查等工作中加大監管頻次、增強監管力度,在可再生能源項目申請國家補貼、核電重大專項審批等活動中予以限制。
第二十五條 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推動與其他政府部門開展信用協同監管,加強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與共享共用,實施信用聯合獎懲措施。
第二十六條 鼓勵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開展金融活動、市場交易、企業治理、行業管理、社會公益等活動中應用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防范交易風險,促進行業自律,推動形成市場化的激勵和約束機制。
鼓勵社會征信機構加強對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的使用,開發和創新信用服務產品。
第五章異議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異議處理,僅針對能源行業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在歸集和披露過程中產生的異議事宜,不涉及信用信息在產生或掌握過程中產生的異議事宜。
第二十八條 市場主體對“信用能源”網站公示的或通過查詢獲取的與其相關的信用信息存在異議的,可向運行單位提交書面異議申請,并遞交相關證據材料。
第二十九條 運行單位在收到異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市場主體。對決定不予受理的異議申請,應說明理由;對決定受理的異議申請,應通過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進行處理。
第三十條 對于決定受理的異議申請,運行單位應及時進行核查,信源單位應及時進行處理并將結果報送運行單位。運行單位應在自決定受理異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告知市場主體。
第三十一條 市場主體對處理結果仍存在異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二條 異議申請正在處理過程中,或者異議申請已經處理完畢但市場主體仍有異議的,運行單位應將該信息標記為異議信息。
第六章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條 運行單位和信源單位應當建立內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規范,明確崗位職責,設定工作人員的查詢權限和查詢程序,建立信用信息歸集、查詢、共享、更改日志并長期保存,保障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的正常運行和信息安全。
第三十四條 能源行業信用信息平臺涉及信用信息的歸集、使用和管理等,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等級保護的要求。
第三十五條 運行單位、信源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得違法違規歸集、披露、使用信用信息,不得篡改、虛構信用信息,不得泄露未經授權公開的信用信息以及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信用信息。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三十六條 運行單位、信源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承擔相應責任:
(一)不規范使信用信息目錄、不及時準確歸集信用信息、歸集信用信息出現重大失誤的;
(二)不按規定更新維護信用信息目錄的;
(三)將查詢結果用于本辦法規定之外其他用途的;
(四)違反異議處理規定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造成國家機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泄露的;
(六)篡改、毀損信用信息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對負有相關責任的工作人員,由所在單位或當地行政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來源:能源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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