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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金融業改革步伐的加快,金融機構已步入“大資產管理”時代,各競爭主體紛紛擴容,“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混業經營格局取代了原有的“銀證保”界限分明的格局。
在機遇被放大的同時,風險亦緊隨而至。2012年歲末,有知名商業銀行上演了一場理財產品糾紛。這意味著圍繞資金的爭奪戰,已經從周邊的信托、券商、保險,蔓延至金融主動脈的商業銀行。
十二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將審議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人們關注的焦點集中到金融系統是否能搭上“大部制改革”的頭班車。無論最終的結果如何,在大資管時代,金融綜合監管已成為順應形勢變化發展的必然趨勢。
專家呼吁統一“游戲規則”
全國政協委員、銀監會前主席劉明康在兩會期間接受本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在大資管和開放大格局的情況下,我們要特別的注意完善風險防控體制,加強和完善兼容監管”。
從歷史教訓來看,如價值6000多億美元的雷曼兄弟金融公司,盲目混業經營,僅因為300億美元的周轉資金,頃刻間被摧毀。
因此,原則上,中國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相關法律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托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托、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在現行“一行三會”金融監管制度下,各路機構分別根據所從事業務獲得牌照。
一位保險業人士直言,“現在已經出現了一些交叉性金融產品,但這些金融產品分別歸屬不同部門監管,在產品審批、發行起點、產品份額、產品推廣和信息披露等方面標準各異,不僅會使一些調控手段失效,也難以充分保護消費者的權益。”
“分業監管體制下,銀行、證券、保險等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歸不同的監管部門管,監管標準也不一致。”一位信托業人士舉例說,即使在同一個監管部門內部,如銀監會針對銀行、信托出臺的類似業務的法規和監管政策也往往出現一定差異。
為此,不少國內資產管理業專家呼吁,希望大資產管理行業能夠建立統一的“游戲規則”,實行統一的監管原則。
目前,包括平安集團、中信集團、光大集團等金融機構已具備綜合化經營資格和能力。顯然,金融發展改革已到關鍵時期。
面對不斷出現的金融控股公司,有權威人士認為,可以借鑒國際經驗,探索建立符合中國國情的綜合金融監管體系。確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監管主體,通過立法明確綜合監管機構的地位、性質、職責和權限,從體制和技術層面上,改革完善現有監管體制,避免監管真空和重復監管。
綜合金融監管體系的建立尚需法律的跟進。全國人大代表、光大集團董事長唐雙寧建議,擬定立法時間表,利用3至5年的時間完成金融綜合經營立法。
監管需自上而下頂層設計
按照試點先行,再全面鋪開的一般原則,金融混業經營監管是否也可以采用地方試點先行的方式呢?
央行濟南分行行長楊子強建議,實行區域金融穩定地方政府負責制。目前,人民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工作方面,只有監測分析報告和提供參謀服務。而區域性金融風險的防控處置涉及司法部門審理案件等多個部門,需要各相關部門強化協調合作。
從近年區域性金融風險處置經驗看,如果沒有地方政府在第一時間加強組織領導,很難控制金融風險蔓延。
有專家建議,地方在實施金融綜合改革一攬子方案時,設立地方性的超級金融管理局,把“銀證保”納入統一管理。
全國政協委員、銀監會前主席劉明康表示,“地方試點是試不起來的,上面不動,下面動不起來”。
唐雙寧則建議成立“國家金融設計委員會”。他說, 國家金融設計委員會可以專注于我國金融業改革的頂層設計,綜合各方面的研究和實踐成果,提出我國金融業整體改革方案建議,設計改革路徑和實施機制。
“這是一個能夠同時跟蹤和了解所有金融行業,具有高度綜合性、專業性、獨立性、包容性,具有較高層級的權威性的決策參謀機構。”他說。
一位金融專家還建議,應盡快制定一部系統和完善的《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控股公司、控制性持股、子公司予以法律界定,對金融控股公司的設立、業務范圍、法律地位、主體資格、治理結構、經營機制、信息披露、市場準入與退出、母子公司間的法律和經濟關系及監管責任予以明確。
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健全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的現代金融體系,提高銀行、證券、保險等行業競爭力。”
可以預期,“十二五”乃至今后相當長時期內,我國金融業改革的一個顯著特點是:改革同時涉及銀行、證券、保險、信托等金融業的全部領域,不再是在某一個金融部門“單兵獨進”,具有更強和更高層面的綜合性,需要宏觀與微觀相結合,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做好頂層設計。
業內專家認為,一個健全的現代金融體系,如果沒有與之對應的綜合監管體系,是不可想像的。順應我國金融業改革發展的需要,對現有的金融分業監管體制進行頂層設計,也應該是我國金融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