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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國新能源汽車已經由市場導入期轉向了快速成長期,市場規模進一步擴張。與此同時,新能源汽車相關政策頻頻出臺,國家相關政府部門在新能源汽車的技術研發、應用推廣、產業扶持等政策上做出了相應的調整。
一方面,國家政策對新能源汽車的技術、產品性能等要求更加全面化和嚴格化。另一方面,國家也將出臺更嚴格的“補貼”監管流程,在提高補貼標準的同時,綜合考慮生產成本、規模效應、技術進步等因素逐步減少“補貼”。
為了更好地把握市場走勢,高工電動車網梳理了2016年新能源汽車的全新政策,并對此進行了解讀,希望對業界人士有所幫助。詳細政策解讀且看下文: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
2016年8月12日,工信部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定(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新規》),對產品準入標準、檢測標準、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等進行了修訂。
高工電動車了解到,在企業準入方面,《新規》對生產能力和條件、設計開發、生產一致性、售后服務能力等,要求更加嚴格化和具體化。
根據業內專家介紹,準入門檻的提高,未來新能源車企的總量將被控制,新建的新能源車企將不超過10家。
而在產品準入方面,《新規》不僅要求企業具備生產新能源汽車產品所必需的設計開發能力、生產能力、產品生產一致性保證能力、售后服務及產品安全保障能力,還要求新能源車企應掌握整車控制系統、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等開發與制造方面的技術,同時具備整車、整車控制系統、車載能源系統、驅動系統及其他自制部件的試驗驗證能力。
另外,在產品檢測標準方面,《新規》要求新能源汽車除應當符合有關常規汽車產品的檢驗標準外,還應當符合《新能源汽車產品專項檢驗項目及依據標準》的要求。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新規》要求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應當建立新能源汽車產品運行狀態監控平臺,對已銷售的全部新能源汽車產品的全生命周期運行和安全狀態進行實時監控。同時,企業的監控平臺應當與地方和國家的監管平臺對接。
二、《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征求意見稿)
6月8日,工信部發布了《電動客車安全技術條件》(征求意見稿),對電動客車的防水防塵防水性能、充電安全等做出了詳細規定。
總體來說,此次意見稿體現了以下幾大亮點:
1、整車應為全承載整體式骨架結構
在幾十條標準中,其中的“4.10.1整車應為全承載整體式骨架結構”的相關條款引發業內爭議。
一般而言,根據客車車身承受載荷程度的不同,客車車身可概括地分為半承載、非承載、全承載式三種類型。
業界人士認為,一旦《條件》正式頒布,只有采用骨架車身結構和矩形鋼管焊接工藝的客車,才能用作電動客車,采用其他技術的汽車企業則面臨洗牌。
2、增程式混動客車沒有列入標準之中
根據《條件》顯示,電動客車主要是大于等于6m的單層電動客車,包括純電動客車、混合動力客車(含插電式混合動力客車)、燃料電池電動客車。
3、電動客車的防水、防塵、防火、安全等性能做了明確規定
電動客車的防水、防塵、防火、安全等性能做了明確規定,包括應安裝遠程監控車載終端、可充電儲能系統應安裝斷路器和熔斷器等。
其中,關于防水方面的規定有:車輛應以小于等于10km/h的車速勻速通過水深大于等于300mm的涉水水池,且涉水距離應大于等于300m,完成涉水試驗,時間約為2min,若水池長度不足300m,需要進行多次,總時間(包括水池外的時間)應少于10min。
車輛涉水試驗完成后10min內,按照GB/T 18384.3-2015中7.2的絕緣電阻測量方法完成測量,總絕緣電阻值應大于3MÙ
三、補貼:門檻提高,并逐步退坡
根據《關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財政支持政策的通知》顯示,補貼門檻提高,而除了燃料電池汽車外,其他車型的補貼將逐步退坡。
其中,2017-2018年的補貼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20%,到2020年補貼標準將在2016年基礎上下降40%。
相比2013年-2015年新能源車補貼政策,純電動乘用車的續駛里程由大于等于80km提升至100km,補貼減少0.65萬元;插電式混合動力乘用車(含增程式),補貼減少0.5萬元。
未來將有三方面調整:
1、研究建立與新能源汽車生產成本等因素掛鉤的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適當降低6-8米、8-10米等純電動客車車型補貼標準,并改進補貼撥付方法。
2、工信部將提高進入新能源汽車推薦車型目錄的條件,對現有目錄進行動態調整,提高補貼產品的先進性水平。
3、推進乘用車企業平均燃料消粍量和新能源汽車積分同步管理辦法的出臺,建立企業平均油耗與新能源汽車積分掛鉤制度,逐步建立市場化機制引導企業加快新能源汽車生產推廣。
四、動力電池新國標
根據《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及產品準入管理規則(修訂版征求意見稿)》,動力蓄電池(包括超級電容器)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必須滿足《汽車動力蓄電池單體和系統生產企業延伸檢查要求》,否則搭載該電池的新能源車輛將無法進入推廣目錄、無法獲得補貼。
其中,已列入公告的單體企業,應按照GB/T31484-2015、GB/T31485-2015和GB/T31486-2015三項標準要求,對典型產品進行重新檢測。
未列入公告的單體和系統企業,在申報《規范條件》時,應按附件所列標準要求對典型產品進行檢測,并提供具有動力蓄電池檢測資質機構出具的單體產品檢測報告。
五、《四輪低速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征求意見稿
2016年4月14日,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了《四輪低速電動乘用車技術條件》征求意見稿,這預示著低速電動汽車將迎來國家的規范化政策。
六、《電動汽車充電接口及通信協議5項國家標準》
2016年1月1日,《電動汽車充電接口及通信協議5項國家標準》正式實施,全面提升了充電的安全性和兼容性。
在安全性方面,新標準增加了充電接口溫度監控、電子鎖、絕緣監測和泄放電路等功能,細化了直流充電車端接口安全防護措施,明確禁止不安全的充電模式應用。
在兼容性方面,新標準修改了部分觸頭和機械鎖尺寸,同時,交流充電占空比和電流限值的映射關系與國際標準兼容。
七、《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
5月26日,國家工信部裝備工業司發布《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技術規范》(征求意見稿)指出,電動汽車遠程服務與管理系統由公共平臺(包括國家監管平臺和地方監管平臺)、企業平臺和車載終端組成。
同時,意見稿指出,企業平臺采集的數據應包括公共平臺需要的參數,終端數據發送頻率應不低于公共平臺要求的數據采集頻率。
而公共平臺對企業平臺提供的車輛信息進行監管服務,并向車輛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提供相關信息。
八、《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
1月20日,《關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獎勵政策及加強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通知》正式發布,明確2016年至2020年中央財政將繼續安排資金對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給予獎補。
其中,大氣污染治理重點區域和重點省市2016-2020年新能源汽車(標準車)推廣數量分別不低于3.0萬輛、3.5萬輛、4.3萬輛、5.5萬輛、7萬輛,且推廣的新能源汽車數量占本地區新增及更新的汽車總量比例不低于2%、3%、4%、5%、6%。
與此同時,通知設定了新能源充電設施獎勵標準,2016年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推廣量3萬輛,獎補標準9000萬元,超出門檻部分獎補最高封頂1.2億元。2020年大氣污染治理重點省市獎勵門檻7萬輛,獎補標準1.26億元。
九、《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
《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技術政策(2015年版)》以下簡稱“《技術政策》”于2016年初發布,主要運用于鋰離子動力蓄電池、金屬氫化物鎳動力蓄電池等電動汽車動力電池的回收分類、貯存、運輸、梯級利用與再生利用。
《技術政策》表明電動汽車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是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責任主體。其中,電動汽車整車生產企業應負責回收安裝在整車上的電動汽車動力電池,動力電池生產企業(指系統生產企業)應負責回收其銷售給獨立電池經銷商(整車生產企業售后體系之外)的動力電池。
另外,電動汽車及動力電池生產企業(含進口商)應負責建立廢舊動力電池回收網絡,在具有售后服務網點的設區市至少指定一家回收網點負責廢舊動力電池的收集。
更重要的是,《技術政策》明確企業應該建立動力電池編碼制度,建立可追溯體系。同時,鼓勵企業進行廢舊動力電池梯級利用,根據廢舊動力電池的容量、充放電特性、使用安全性等實際情況判斷可否進行梯級利用。
十、新能源汽車碳配額管理辦法
今年8月,國家發展改革辦公廳于發布了《新能源汽車碳配額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將于2017年正式試運營,2018年正式實施。
具體來看,“碳配額”涉及國務院碳交易主管部門、注冊登記機構、核查機構、交易機構、車企等相關方,參與方較多,且信息公開、途徑明晰,有利于提升實施可行性。
此外,政府還可以參與實時的碳配額交易價格調控,有效控制新能源汽車發展的速度。
十一、即將出臺政策
1、電池管理系統國家標準
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裝備工業司司長李東透露,電池管理系統技術條件、動力電池的編碼、規格尺寸等標準正在編制、修訂,將盡快出臺。
2、新能源汽車產業全新的扶持政策
日前,國家財政部表示,財政部將攜手有關部門加快修訂完善新能源汽車產業扶持政策,及時提高準入門檻,引領技術進步。同時,適時采取補貼退坡辦法,促使新能源車產業盡快步入自我發展的健康軌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