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動環境治理基礎制度改革,改善環境質量,11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對外印發《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實施方案》,對完善控制污染物排放許可制度(下稱排污許可制),實施企事業單位排污許可證管理作出部署。據環保部副部長趙英民介紹,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將分行業、分階段推動,其中,2016年底,將率先在火電、造紙兩個行業推動排污許可改革。
排污許可制是依法規范企事業單位排污行為的基礎性環境管理制度,環境保護部門通過對企事業單位發放排污許可證并依證監管實施排污許可制。《方案》指出,近年來,各地積極探索排污許可制,取得初步成效。但總體看,排污許可制定位不明確,企事業單位治污責任不落實,環境保護部門依證監管不到位,使得管理制度效能難以充分發揮。
此次《方案》印發,旨在將排污許可制建設成為固定污染源環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并將其作為企業守法、部門執法、社會監督的依據,為提高環境管理效能和改善環境質量奠定堅實基礎。排污許可證也將成為企事業單位生產運行期間排污行為的唯一行政許可和接受環保部門監管的主要法律文書,企事業單位排放水和大氣污染物的法律要求將全部在排污許可證上予以明確。
根據《方案》要求,到2020年,我國將完成覆蓋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許可證核發工作,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有效運轉,各項環境管理制度精簡合理、有機銜接,企事業單位環保主體責任得到落實,基本建立法規體系完備、技術體系科學、管理體系高效的排污許可制,對固定污染源實施全過程管理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實現系統化、科學化、法治化、精細化、信息化的“一證式”管理。
具體來講,《方案》指出,要銜接整合好相關環境管理制度:
一是建立健全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
改變單純以行政區域為單元分解污染物排放總量指標的方式和總量減排核算考核辦法,通過實施排污許可制,落實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要求,逐步實現由行政區域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向企事業單位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轉變,控制的范圍逐漸統一到固定污染源。
二是有機銜接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實現從污染預防到污染治理和排放控制的全過程監管。
同時,《方案》明確,要規范有序發放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部依法制訂并公布排污許可分類管理名錄,考慮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生產經營者,確定實行排污許可管理的行業類別。合理確定許可內容。規范排污許可證核發。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污許可證核發,地方性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首次發放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污許可證有效期五年。
《方案》指出,將按行業分步實現排污許可全覆蓋。排污許可證管理內容主要包括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并依法逐步納入其他污染物。率先對火電、造紙行業企業核發排污許可證,2017年完成《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和《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重點行業及產能過剩行業企業排污許可證核發,到2020年,全國基本完成排污許可證核發。另據趙英民介紹,在今年年底,我國還將在京津冀試點地區開展鋼鐵、水泥行業,在海南開展石化行業排污許可證試點,為全國實施奠定基礎。
《方案》還要求,將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保護責任。納入排污許可管理的所有企事業單位必須按期持證排污、按證排污,不得無證排污。同時,將實行自行監測和定期報告。企事業單位應依法開展自行監測,安裝或使用監測設備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監測、計量認證規定和技術規范,保障數據合法有效。排放情況與排污許可證要求不符的,應及時向環境保護部門報告。
在加強監督管理方面,《方案》明確,要依證嚴格開展監管執法,重點檢查許可事項和管理要求的落實情況,通過執法監測、核查臺賬等手段,核實排放數據和報告的真實性,判定是否達標排放,核定排放量;嚴厲查處違法排污行為;綜合運用市場機制政策,對自愿實施嚴于許可排放濃度和排放量且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的企事業單位,加大電價等價格激勵措施力度,符合條件的可以享受相關環保、資源綜合利用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在強化信息公開和社會監督方面,《方案》要求,要提高管理信息化水平。2017年建成全國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將排污許可證申領、核發、監管執法等工作流程及信息納入平臺,各地現有的排污許可證管理信息平臺逐步接入。同時,要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及時公開企事業單位自行監測數據和環境保護部門監管執法信息,公布不按證排污的企事業單位名單,納入企業環境行為信用評價,并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進行公示。
另外,《方案》還從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法律法規、健全技術支撐體系、開展宣傳培訓等方面對做好排污許可制實施保障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以保證政策的有效落實。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