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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環境保護存在“小馬拉大車”的困境。在已有的環保管理體制下,許多人認為,環保責任就是環保部門的責任,環境問題只是環保部門的問題。各地環保工作不同程度存在責任多頭、責任真空和責任模糊等現象。
一旦發生破壞生態環境的事件,更會暴露出環保工作的軟肋,要么難以落實對地方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監督責任,要么難以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對環境監測監察執法的干預,要么難以適應統籌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問題的新要求,要么難以規范和加強地方環保機構隊伍建設。
實行環保垂直管理,有利于強化和明確地方黨委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環保責任,有利于打破地方保護主義的困局。比如,指導意見要求,把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作為黨政領導班子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建立和實行領導干部違法違規干預環境監測執法活動、插手具體環境保護案件查處的責任追究制度等,這些舉措將更有效地約束地方黨委政府行為,實現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另外,通過上收生態環境質量監測和環境監察事權、健全生態環保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強化監察結果運用等方式,有利于解決環保同級監督難、統籌解決難等問題,打破環保工作中地方干預“痼疾”。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后,生態文明體制“1+N”改革方案相繼出臺,垂直管理改革是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的關鍵環節和具體實踐,調整機構隸屬關系只是手段,而落實各方責任才是主線。地方黨委政府不可存有環保垂直管理是為自己卸擔子的錯誤認識,要把管發展就要管環保、管生產就要管環保作為義不容辭的責任。
圖片來源:找項目網